(三)未经批准,财务总监不得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兼职。
第六条 担任企业财务总监职务除应具备市国资委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外,还应当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财经管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类专业工作八年以上,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收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会、审计等部门任正职连续三年以上,或者主管二级子企业财会、审计等工作连续三年以上;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从事财会、审计等财经管理工作,担任处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三年以上;
(三)市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财务总监应按下列要求报告工作:
(一)每年末向市国资委书面提交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成果、重大经济事项以及内控制度等方面的评价报告,并报告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二)根据市国资委的要求,报送所在企业涉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项报告;如遇企业财务管理方面的重大紧急事项和关系国有资产安全的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八条 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企业董事会、经营班子会议,提出财务管理和监督、内部控制建设与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意见;
(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战略的制定以及重大合同的签订;
(三)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并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组织编制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开展经济活动分析、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不断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年度财务决算、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亏损弥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