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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1〕3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1年第二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重庆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企业财务监管,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符合任职条件,由市国资委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有关程序向企业推荐,依法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财务总监可按照法定程序进入企业董事会、成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上市公司等对此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企业原则上应当根据管理需要设置财务总监职位,配备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人员履行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国资委审核认定。

  (一)已设置了总会计师职位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其规定。

  (二)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符合财务总监任职资格的,可按有关程序转任财务总监;已设置财务总监职位的企业,不再设置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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