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0〕2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公共文化服务的长效投入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对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和新增加的“省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进行整合,统一设立“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由“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和“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财政贴息专项补助资金”整合设立(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 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目标管理、分级负担、公平分配、奖补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目标管理原则。确保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各项工程按照“由工程建设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转变”、“节目与网络并重,内容与覆盖并举”的要求,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优秀对农节目、确保有线广播电视长期通优质通和有效通、满足广大城乡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目标。
(二)分级负担原则。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实施主体为各市、县(市、区)政府,工程实施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区)分级负担,以市县为主。市县财政应将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并多渠道筹集资金。省财政按地区实行分类补助,并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公平分配原则。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对同类地区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详见附件1)。
(四)奖补结合原则。对承担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的部门或单位,省广电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每年择优评选若干个部门或单位进行适当奖励,实行以奖代补。奖励经费统筹用于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免除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维护费”的补助。
(二)主要用于欠发达地区有关市县广播电视台开展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补助;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补助。
(三)用于欠发达地区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工程维护和室外喇叭电费补助。
(四)用于欠发达地区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其中:
1.贷款贴息补助对象为通过银行取得的信用贷款,用于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的项目。
2.对于项目的跨年度贷款,单位可申请连续贴息,贴息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年。
3.对于项目单位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的利息、加息、罚息,以及超出财政贴息贷款额度上限的部分,省财政不予贴息。
(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专项资金在各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及条件。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
1.有线电视入网费。省财政对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入网费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地区每户补助160元;一类二档地区补助补助150元;一类三档地区补助130元;二类一档地区补助100元%;二类二档地区补助60元;二类三档地区补助30元。
2.有线电视收视费。省财政每年对城乡“低保户”根据收视维护费标准按比例补助,其中一类一档地区每户补助40%;一类二档地区补助36%;一类三档地区补助32%;二类一档地区补助24%;二类二档地区补助16%;二类三档地区补助8%。
(二)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
省财政对达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标准的欠发达地区对农节目制作播出进行补助。
1.对欠发达地区补助标准:一类一档地区10万元,一类二档地区8万元。一类三档地区6万元
2.对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的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每档补助0.3万元。
(三)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
省财政对已经实现有线广播“村村响”,有线广播农户收听率达到80%以上,并建立较完善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制度的欠发达地区行政村进行补助,其中:
1.维护费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行政村500元/年、一类二档地区450元/年、一类三档地区400元/年。
2.电费补助,一类一档地区每个行政村80元/年、一类二档地区70元/年、一类三档地区60元/年。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
1.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项目上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进行贴息补助,每个市、县(市、区)补助的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到2000万元范围内。贴息补助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2.项目贷款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具体补助额度由省财政厅根据年度贴息资金预算、年度贷款规模和基准利率等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批及拨付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以民政部门统计的上年城乡“低保户”数为基数,在每年6月份预拨各市、县(市)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收视费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当年因变动增减城乡“低保户”而需调整有线电视入网费和收视费专项资金的申请,由市、县(市、区)“广电低保”工程实施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当地经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审核后,于次年5月底前一并省财政厅、省广电局申报。
(二)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以上年度欠发达地区开展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节目制作播出情况为基础,在每年6月份预拨欠发达地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并在下年度进行清算。对省统一组织制作和购买广播电视对农节目补助由省广电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选结果,提出资金补助方案。
(三)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区)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实施单位以实施“村村响”工程的农村行政村数为基数,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以上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需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每年5月底前将申报材料各一份报送省广电局和省财政厅。市辖区的申报由市财政部门和广电部门汇总上报。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本辖区内上年度“广电低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年度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安装或免费收看详细清单(见附件3)。
(二)农村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专项资金。本辖区内上年度村村响维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及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和《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年度合格行政村明细表》(见附件5);合格行政村名单每年4月份在当地政府或广电部门门户网站给予公示,公示期不短于7天。凡公示期群众反映有不合格的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取消当年资金补助资格。
(三)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欠发达地区广电部门上年度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实施情况报告;《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6)。
(四)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省级财政贴息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提交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等原始凭证复印件,并填报《浙江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和网络双向化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书》(见附件7)。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省广电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补助初步方案。省财政厅负责对申请项目补助方案进行审定,并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广电局于当年6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到市、县(市)财政、广电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资金后,于30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各项目申请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县及县以上财政、广电部门组织实施。省财政厅会同省广电局将组织力量对各地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的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执行。省财政厅、省广电局联合下发的《
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147号)、《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教字〔2009〕303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
1、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分类表
2、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3、年度城乡低保户有线电视安装或免费收看详细清单
4、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5、浙江省有线广播“村村响”维护工程年度合格行政村明细表
6、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7、浙江省广播电视有线网络数字化发展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报书
附件1:
浙江省广播电视惠民服务工程
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分类表
类 别
| 市、县(市)名单
|
一类地区
| 一档
| 文成、泰顺、开化、松阳、庆元、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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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
| 淳安、洞头、永嘉、苍南、武义、磐安、衢州市(含所属区)、常山、龙游、江山、岱山、嵊泗、天台、仙居丽水市(含所属区)、青田、缙云、遂昌、云和、龙泉
|
三档
| 平阳、安吉、金华市(含所属区)、兰溪、三门、舟山市(含所属区)
|
二类地区
| 一档
| 桐庐、建德、临安、新昌、嵊州、浦江、东阳、临海
|
二档
| 富阳、嘉善、海盐、海宁、平湖、桐乡、德清、长兴、诸暨、上虞、永康、玉环
|
三档
| 杭州市(含所属区)、温州市(含所属区)、瑞安、乐清、嘉兴市(含所属区)、湖州市(含所属区)、绍兴市(含所属区)、绍兴县、义乌、台州市(含所属区)、温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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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省“广电低保”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申报表
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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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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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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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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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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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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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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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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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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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总预算
| 其中:申请省财政补助
| 地方财政补助
| 项目单位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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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万元
| 总计 万元
| 总计 万元
| 总计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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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入网费
| 户数×补助定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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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补助数: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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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补助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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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视维护费
| 户数×补助定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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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补助数: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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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申请补助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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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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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户总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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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具备有线电视安装
条件等原因的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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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总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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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
|
项
目
绩
效
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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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县(市、区)广电工程实施单位意见
|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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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市、县(市、区)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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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级
广
电
行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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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
市、县
级
财
政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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