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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渝价〔201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全面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8]275号),以及市物价局、市交委《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9]461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权限作适当调整。现就我市农村客运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客运价格的执行范围

  农村客运价格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客运车辆或船舶在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运营线路上,从事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公路或水路客运所执行的价格。

  二、制定农村客运价格的原则

  (一)要把农村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制定农村客运价格要以满足广大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为出发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客运票价体系,使国家对农村客运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惠及农村群众。

  (二)价格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制定或调整农村客运运价,应当对价格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应综合考虑运输成本、比价关系、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制定或调整客运票价。

  (三)农村客运应实行低票价政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客运事业发展,条件许可的地区应执行与城市公共交通相同的相关税费优惠和政府补贴。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应适当减免旅客站务费,原则上20公里(含)以内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三、农村客运价格的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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