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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五、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市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含学具等)。
  六、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七、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八、幼儿中途休园、退园的收费规定
  (一)幼儿入园后因故连续休园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二)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三)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按工作日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伙食费按实收取。
  九、坚持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收费减免制度,加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力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经批准可酌情减免保教费。
  对重庆籍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对革命烈士子女、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孤儿,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所在幼儿园核实,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减免当期的部分或全部保教费。
  严格执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工作的通知》(渝财教〔2011〕260号)规定,幼儿园按照事业收入的5%提取资金,专项用于本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教费资助。
  十、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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