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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2、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教育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按照《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1〕79号)规定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400元,各区县(自治县)必须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家长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二)住宿费
  公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照在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执行,不再单独审批住宿费标准。
  民办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寄宿的,其住宿费标准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5〕487)号文件规定,根据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幼儿园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
  目前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仅伙食费(含点心费)一项,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委员会根据儿童平衡膳食的需要和实际物价水平协商确定,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伙食费(含点心费)属代收费,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伙食费坚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
  根据我市实际,今后确需新增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收费项目的,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园舍租金、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教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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