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渝价〔20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财政局、教委(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小学: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幼儿园收费行为的通知》(渝价〔2009〕4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寄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二、幼儿园收费项目
(一)保教费。保教费主要用于:自聘教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用、业务费用、预留发展资金、其他正常办园经费的支出等。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区县(自治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教育成本,在不超过市定政府指导价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重庆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生.月
办学等级
| 办学形式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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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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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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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幼儿园
| 全日制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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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定级或未达等级
| 全日制
|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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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供午餐午睡
| 全日制
| 按本等级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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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寄宿制收费标准在同等级全日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2.市级示范幼儿园在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5%;3.保教费中含20%管理费,幼儿家长可凭缴款收据回单位报销,由幼儿父母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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