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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价〔2012〕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重庆药品交易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各药品生产经销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附表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表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

  二、附表一中未列的规格,以及附表二中未列的剂型和规格(属于国家基本药物剂型的除外),相关药品生产企业须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渝价〔2010〕257号)的要求,持产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最新价格及相关资料于2012年5月15日前到我局申报价格,我局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其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鉴于附表中部分未列剂型规格的药品现行最高零售价格与同品种已公布的其它剂型规格价格差异较大,同时,从企业申报到我局重新审定价格还需一段时间。为不影响未列剂型规格药品的正常交易,根据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相关规定,未列剂型规格符合差比价关系的,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自行调整零售价格;不符合差比价关系的,在2012年7月1日前可暂按现行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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