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0〕41号)
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站、各相关区县交通局(委)、各有关项目建设单位(业主):
按照《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渝交委港〔2010〕12号)和《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细则(暂行)》(渝交委港〔2010〕11号)的规定,我市将于今年开始水运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填报工作。为做好2010年度在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从业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经研究,现将具体通知如下:
一、参与评价的从业单位范围
我市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等。
二、评价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等从业单位按规定完成自评工作,并于2011年1月20日前通过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自评材料打印盖章后送所从业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复评。
(二)建设单位负责督促、指导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分别按时填报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并对其信用信息进行复评,按时填写本单位的信用信息,并于2011年2月15日前按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区县交通局(委)或市交通质监站。
(三)各区县交通局(委)督促、指导所负责管理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相关信用信息进行复评,组织对所负责管理的在建水运工程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11年3月4日前报送市交通质监站汇总。
(四)市交通质监站督促、指导市管在建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复评,组织对市管在建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自评情况、其他从业单位的复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于2011年3月25日前汇总完毕,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交委港航建设管理处审查。
(五)市交委于4月25日前将拟定的参与信用评价的从业单位等级经公示后公布信用评价结果。
三、其他
(一)请市港航局、市交通质监站、各区县交通局(委)、各相关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本次评价范围的从业企业参加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