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0〕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管理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
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10年7月23日经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水路交通管理的一件大事,是我市交通法制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
《条例》对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优势,完善航道规划,加快航道建设,强化航道管理,促进我市尽快建成长江上游航运中心、交通枢纽中心,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现就
《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培训,深刻领会
《条例》精神
执行
《条例》,学习当先。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应抓好三个层面的学习领会工作:一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港航系统全体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集中精力和时间学习
《条例》;二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
《条例》的学习将纳入明年行政执法的学习培训计划,逐条领会
《条例》精神,统一行政执法尺度。未经学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执法;三是组织航道建设者等相关人员学习
《条例》,增强学法、守法的自觉性,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