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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未记录在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设项目投标时可不予认定。
  上述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时对信用等级高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格审查、履约担保额度、质量保证金额度等方面可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用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可根据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动态管理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格标准要求的,将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2:
  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路施工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评价对象指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事施工或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信用评价内容指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即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人员管理等履约行为,投标行为和其他从业行为,具体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第四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定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对重庆市境内从业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3.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和有关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
  (二)重庆市公路局负责指导、汇总和审核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指导、汇总和审核全市高速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五)建设业主负责项目施工企业投标、履约行为的信用评价。
  第五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价指每年定期开展的信用评价工作,动态评价指针对直接确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六条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对公路施工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应在1月20日前组织完成对上年度辖区内公路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并报重庆市公路局审核,重庆市公路局应在2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高速公路建设业主应在1月20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应在2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2月底前完成全市年度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进行全国综合评价。
  第七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评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和加分制。投标行为以公路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若有其他不良行为的,从企业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分。若有信用良好行为的,在企业信用评价总分中加分,总分最多不超过100分。若在评价期内只有投标行为的,其信用等级最多只为B级。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九条 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路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投标行为评价。项目业主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二)履约行为评价。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和监督检查情况,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建设业主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公路施工企业当年度的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同一不良履约行为不重复扣分。
  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有关公路施工企业本年度的履约行为评价。
  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三)其他不良行为评价。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企业其他不良行为进行评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企业总分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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