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基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
(二)基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情况;
(三)资质、资格情况;
(四)主要经济、管理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格基本状况;
(五)自有设备基本状况;
(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正在施工的公路项目情况等。
第十五条 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是区分从业人员身份、反映从业人员状况的信息,主要有:
(一)姓名、身份证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登记注册单位
(三)相关培训考试合格证编号、有效期
(四)在工程项目所担任的职务(岗位)
第十六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模范履约、诚信经营、诚信从业,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县级及以上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二)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高信用等级(AA级)的记录。
第十七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
(一)从业单位及人员在从事公路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以及在信用信息填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受到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县级及以上政府监督部门或机构行政处罚及通报批评且在有效期内的信息;
(二)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
(三)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价为最低信用等级(D级)的记录。
第十八条 信用评价信息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从业行为状况的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信息是指在建公路项目情况及从业单位承担项目情况、履约情况。
第四章 信用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二十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
(一)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县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或涉及的从业单位提供。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
(三)不良行为信息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路建设有关的单位提供;
(四)信用评价信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录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填报在建项目基本信息,高速公路项目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负责审核,地方公路项目由重庆市公路局负责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政府监督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保证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征集及时、完整、准确。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对在本市境内从业的单位及主要人员的主要业绩和在建项目信息真实性,以及在本市境内注册的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的其他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动态审核,并负责受理举报。重庆市公路局负责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均可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复核、调查。
第二十四条 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
公路建设市场其他信用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
第五章 信用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通过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用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单位商业秘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基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管理用,不对外公布。
第二十七条 信用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设定:
(一)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
(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用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
行政处罚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虚假的,均可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九条 经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查实从业单位填报虚假信息的,列入不良行为信息,按项次扣减其信用评价得分,直至最低级。
第三十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 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基本信息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审查、审批资质企业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基础资料,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格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