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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交委路〔2010〕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公路局、委质监站、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重庆市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范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管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能够反映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市场表现及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三)发布以下信息:
  1.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的除外);
  2.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3.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4.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四)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及人员奖惩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其他与公路建设市场有关的信息。
  (五)对公路建设项目信息、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进行动态审核;
  第七条 重庆市公路局负责指导全市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信息、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的动态审核工作;
  (二)负责汇总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并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负责其辖区内除高速公路外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督促、指导所管辖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及时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审核;
  (二)汇总所管辖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初审后报重庆市公路局;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及重庆市公路局做好本辖区内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站受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指导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及时填报建设项目信息,并负责审核;
  (二)汇总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初审后报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三)协助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做好全市公路建设市场从业单位及人员信用评价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填报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及本单位和本单位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并对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按时填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及本单位主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主要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及质检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驻地高监、副高监、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或接受委托承担现场试验检测工作的试验检测机构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和检测员。
  (五)桥梁、隧道、路面等施工监控服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分项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包括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及人员基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和建设项目信息及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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