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营养计划”的工作要求
“营养计划”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安全风险高,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务必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州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营养计划”工作;县级政府是“营养计划”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县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因地制宜地推进“营养计划”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关学校要把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本地区、本学校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二)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指定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负责“营养计划”的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配送、分餐等各环节的食品安全。建立健全校园食品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校园食品准入标准和条件,健全食品在配送、加工及质量卫生等方面的管理举措和考评制度,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自律性和遵章守纪意识,让学生吃上放心、安全的食品。
州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质检部门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管,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学校食堂食品日常安全自查以及购买供餐服务等食品安全检查。各级食品安全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全州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与学校、供货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餐具设备清洁消毒和食品加工配送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建立食品留样监测制度、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制度和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