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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

  (二)定额标准和执行时间。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每生每学年600元。各试点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订试点方案,报州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后,国家试点县要在2012年5月初以前全面实施,省级试点县要在2012年5月底以前全面实施。
  (四)资金分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家试点的经费保障政策是:经费标准每个学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在校200天计算,一个学年6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省级试点的经费标准与国家试点的标准相同。所需资金,在3元定额标准中,省财政总水平补助1元,剩余部分由州、县(市)财政承担。经州政府决定,州级财政对盐源、甘洛2个省级试点县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生暂按每生每天0.8元,全年每生16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6个县暂按每生每天0.4元,全年每生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县(市)财政承担。
  (五)改善食堂就餐条件。各县市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和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等专项资金,将学生食堂列为重点建设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规模较小的农村学校,可根据实际改造、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六)鼓励社会参与。在各县市人民政府统筹下,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营养计划”,在改善就餐条件、提高补助标准、创新供餐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七)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将补助标准每生每天提高1元,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分担比例按照《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我省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川财教〔2008〕2号)规定执行。同时,对我州十一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参照执行高海拔少数民族自治州补助政策,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秋季起统一提高到每生每年1450元,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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