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市内各级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采购职业服装产品,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重庆服装企业产品。全市各级财政应确定一批本地服装企业为协议供货单位,对单次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项目,鼓励采购方可按协议供货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本地协议供货服装企业购货;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规定》的要求,在产品报价比例扣除、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本地中小服装企业适当支持。
(十七)鼓励企业自建服装品牌形象店、专卖店和连锁店。对在我市范围或跨地区经营的服装连锁企业,实现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采购商品、统一配送商品。跨区县(自治县)直营店不能核算各自的进项税额的,凡符合连锁经营管理条件,均可按照预征率在跨区县(自治县)直营连锁店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按连锁经营管理办法确认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年终由总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办理结算。
支持在品牌服装企业集聚区规划建设“重庆名品服装一条街”和重庆品牌服装展示、展销区,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政策。
(十八)组织多种形式产销对接活动。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服装生产企业、采购商、经营商跨地区、跨国界的产销对接活动,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搭建平台,提供帮助。其资金补贴按本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五、加强服装园区建设
(十九)加强规划引导和配套服务,加快重点纺织服装产业园区建设,提升产业园区的经济增长方式和规模、档次,走特色化经营、集约化发展道路。
(二十)积极引导企业向园区集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进大型纺织服装企业进园区,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集聚中小企业,形成产业链配套完善、中小企业特色突出、公共服务平台功能完善的新型特色专业园区。
(二十一)积极引进国内外名牌企业入园。鼓励国内外品牌服装生产企业和著名设计师到服装园区落户,在我市设立总部、地区总部、研发设计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和投资办厂。对投资大、影响力强、科技含量高、创意文化特色突出的项目或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支持。
(二十二)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成本比较优势和交通物流优势,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平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承接沿海发达地区纺织服装企业和项目向我市转移,建设好中国西部承接纺织服装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壮大纺织服装总量,增强行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