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五)风险分担。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贷后管理责任。试点期间,银行与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六)信用登记。

  试点银行应将贷款及偿还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管理;保险公司同时登记入专项业务统计信息系统,为加强业务管理及寻求再保险支持提供数据支撑。

  四、风险控制机制

  (一)建立业务专营专管制度。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支持的贷款一般没有抵押或反担保,风险相对较高。经办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实行专营专管,建立并培养合格的人才队伍。

  (二)银保联合风险管控机制。

  试点银行和保险公司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对每笔贷款实行银保共同实地资信调查。银保双方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实行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实现联合风险管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核机制。

  由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大部分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有独立调查、审核、审批及否决的权利;对于发生逾期但未构成保险事故的贷款,保险公司有提前介入催收的权利。

  (四)欠款追偿机制。

  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付的同时,可按合同约定向借款人进行追偿,银行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公安等司法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追偿工作。

  (五)业务暂停机制。

  当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赔付额/保费收入)达到130%或对应贷款逾期率达到10%时,相关金融机构应暂停开展此项业务,由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会同金融监管机构及时对该项业务进行专项调查。对试点银行疏于管理或故意违规放贷造成信贷风险的,或试点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赔、拖赔等行为,由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借款人失信行为通报机制。

  试点银行要将小额贷款发放及欠款信息、借款人失信行为定期向人行重庆营管部、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取消给予借款人的各类优惠政策、财政补助和奖励。

  五、政策支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