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12〕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决定精神,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
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等要求,通过试点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进一步缓解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及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受到国家及社会各方关注。抵押物缺乏、抗风险能力差是其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主要原因。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常不需要贷款人提供抵押或反担保,具有程序简单易操作、业务网点多、投保方便、成本合理等特点。因此,引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机制,小型微型企业等贷款户就可在无需提供抵押和反担保的条件下以合理的融资成本获得贷款。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深入开展有利于加强银行信贷和保险合作,充分发挥银行与保险联合优势,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发展,缓解其融资难问题;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业务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对促进我市保险业创新发展试验区和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示范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农村种养殖大户和城乡创业者融资难问题,促进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升,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我市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