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审核
要点
| 审核依据
| 审核内容
| 审核方式
| 审核结论
|
1
| 生猪来源
| 《条例》第十、十二条
| 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
| 查阅文件
| □符合
□不符合
|
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查看宰前近3个月验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接受记录和宰前检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2
| 屠宰与检验管理
| 《条例》第十三条,《办法》第二十条
| 应建立《条例》里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记录
| 查阅文件和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应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 现场查对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3
| 操作规程
| GB/T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 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
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 现场查看生产工艺与布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4
| 肉品检验内容
| 《办法》第二十条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检验内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 现场查看
查阅宰前、宰后检验记录
| □符合
□不符合
|
5
| 检验要求
| 《办法》第二十一条,
GB/T 17996《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
| 宰后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
|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宰前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
宰后检验的具体部位:头部、体表、内脏、胴体、复检与盖章。
|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
| 章、证使用
| 《办法》第二十二条
|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现场查看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
《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 □符合
□不符合
|
| 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
| 《办法》第十九条
|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根据不同的处理结果,按照GB16548-2006《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
| 查验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处理通知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及印章
| □符合
□不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