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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的通知


  (1)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一级资质;

  (2)土地评估机构具有B级以上资质;分公司参加的,其总公司应具有A级资质;

  (3)资产评估机构具有省财政厅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且成立应满五年;

  (4)保险公估机构具有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资格;

  (5)二手车评估机构具有省商务厅颁发的二手车鉴定评估资格;

  (6)矿业权评估机构具有国土部颁发的矿业权评估资格。

  第五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入选的资质条件,所提高的入选资质条件需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

  评估、拍卖机构曾有行贿行为或近三年内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不具备入选资格。

  第六条 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需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的入选机构。

  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入选机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部门审核。

  第七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托评估、拍卖案件均使用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

  拍卖机构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采用随机的方式在入选机构中选定。

  评估机构由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选定的方法。

  第八条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标的的疑难复杂情况,提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条件。

  提高评估、拍卖机构资质条件后入选机构数量不足的,可使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的入选机构,但需向建立该入选机构的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机构情况。

  第九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十条 各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活动应确定统一的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案件,按规定在相关报纸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发布拍卖公告外,还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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