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2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地勘单位、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34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规范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的发布工作。除报部矿产储量评审备案的成果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发布以外,省内其他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发布。
2.由省厅发布的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原则上每季度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通报”形式发布一次;其中特别重要的信息由省厅确定可随时发布。
3.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是我省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
4.矿业权人申请暂缓发布成果信息的,应认真填写《 矿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