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2〕2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年度总量控制指标安排使用工作
我省目前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为钨、锑和萤石。省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我省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核定相关矿山企业年度开采控制指标并行文下达。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厅的下达文件,将开采控制指标落实落实到矿山企业。
申请开采总量控制矿种新设采矿权或扩大开采规模的,省厅将根据当年总量指标的使用情况酌情进行审批。
因采矿权注销、企业关闭等原因结余的指标,由省厅统一安排。矿山企业因基建、停产或其他原因结余开采指标的,其指标可由所在地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调剂使用,调剂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报省厅备案。结余的指标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签订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后,矿山企业应与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局签订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目标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责任书报省厅备案(责任书样式见附件1)。
三、严格落实统计报告制度
采矿权人应于每月25日前填报当月开采、销售情况统计表(附件2)。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对采矿权人开采、销售情况进行审查,当季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在当季末月的30日前,按附件3汇总报省厅。各市应在11月中旬向省厅上报当年指标执行预测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指标申请,并说明增减理由。
四、加强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管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应加强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做好企业统计报表、生产台账等有关工作。
对超指标开采的矿山企业,将按规定核减下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按照责任书要求,追究矿山企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