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肃查处问责。一是各县市人民政府对通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问题,要及早查处整改到位、争取主动,对因工作不配合、查处整改不力而造成部、省挂牌督办的,要追究相关县市政府“一把手”责任。二是对符合1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问责条件的,要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由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向州人民政府提请问责及约谈建议,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实施问责。三是对应查处而有关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查处的,要严格按照15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凡是未依法查处到位的,州级相关部门一律不予受理相关用地报件和矿业权设置申请。
(四)有效降低违法耕地比。抓住部“2011年6月30日前,违法用地已经整改查处,依法对人、对事作出处理并且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已经拆除复耕到位,所涉及的耕地面积,实施问责、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计入”的政策规定,积极搞好服务,抓紧用地报批。一是对已经整改查处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要组织专人负责的工作小组,争取在2011年6月30日前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降低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二是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组卷报征进度。三是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因各种原因未能取回批准文件的,要及时协调,采取措施,尽快取回。对已经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但未实施供地的,要尽快依法完善供地审批手续。四是对各县市在摸底调查中发现的需规范或完善用地审批手续的用地,要尽快采取措施规范、完善。五是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县市人民政府要下最大决心,坚决组织拆除复耕。
(五)依法开展查处整改。查处整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是卫片执法检查的核心和关键,是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和依法依规降低责任追究比例的根本途径。各县市对发现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要进行分类分析,依法依规提出处置意见,报同级政府组织实施。应当立案查处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严肃组织查处,该没收的必须没收,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复耕的必须复耕,该罚款的必须罚款,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必须申请强制执行,该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的必须提出处分建议,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移送。达到省政府提出的全省各地在国家层面“零督办”、“零约谈”、“零问责”的目标。
(六)奖惩机制。州政府与各县市政府、州级相关部门建立奖惩机制,缴纳工作责任金,对工作扎实,措施得力,圆满完成任务并有突出贡献的返还责任金并按3倍的比例给予奖励;对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违法案件查处整改不到位、案件查处结案率低于100%、执行到位率低于100%、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8%以上的,州政府将严格按照效能问责追究制的规定,扣除责任金,追究县市人民政府“一把手”及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在全州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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