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州国土资源局:一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州2011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核查和整改查处工作。二是负责对各县市上报数据资料汇总,并及时报州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按时上报。三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审核一批典型案件并报州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挂牌督办,公开立案查处一批有影响的土地、矿产违法典型案件。四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提请州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问责。五是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当好政府参谋。
(三)州发改委:负责审查建设项目审核情况,提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用地立项、审批等文件材料。
(四)州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文件材料。一是制止和查处卫片图斑涉及城市、镇规划区内和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拆除地上违法建筑物。二是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三是建立与国土资源局的沟通工作机制。对城乡建设、道路、重点项目、各类园区等规划一经批准应抄送州国土资源局,以便形成联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州农业局:负责审查涉及农业结构调整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参与对违法用地拆除复耕耕地的验收工作。
(六)州水务局:负责审查河流、湖泊最高水位线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七)州交通局:负责审查公路用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负责拆除卫片图斑涉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上违法建筑物。
(八)州林业局:负责审查林地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九)州旅游局:负责审查景区管理范围内建设手续办理情况。
(十)州监察局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是会同州国土资源局,对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二是会同州级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督办会议。对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实行联合查办。三是追究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州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移送强制执行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依法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十二)州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受理涉嫌职务类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
(十三)州公安局:一是及时受理涉嫌犯罪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移送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自接收案件依法进行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认为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二是积极参与涉嫌犯罪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和配合查处工作,特别要对以暴力手段阻挠和抗法的行为人及时依法予以惩处。
(十四)州法制办:负责提供涉及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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