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沪审高评委〔2012〕1号)
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12〕2号),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本市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机构
上海市审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市审计高评委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负责本市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申报条件
具体的申报条件依照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2002〕8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1.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根据“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附件2)要求的考评内容,经过对申报人的认真考核,填写单位考评意见(考评意见的最后应在总体上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定性评价结论),由单位邮寄至市审计高评委办公室或装入信封内,封口处加盖公章,随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2.申报人员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在《承诺书》上签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的评审。
四、材料报送和受理时间
1.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后送上海市审计局人事处(河南南路288号1701室,联系电话:33054999-1719)。
2.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为2012年9月1日-9月29日。
五、相关问题的说明
1.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在沪单位和中央管理的在沪企业的审计专业工作人员,可以在上海申报高级审计师的评审(须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委托评审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