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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年4-6月,试点区(县)各选择一个乡(镇)开展农户承包地清查确权。积累档案清查、入户公示、面积测定、纠纷调处、公开公示、确权登记等相关工作经验,为在全县推广打好基础。

  第三阶段:全面推开阶段(2012年7-11月)

  在总结试点乡(镇)经验的基础上,试点区(县)全面推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2月)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验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作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为下一步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经验。
  七、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处理。目前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民主决策原则妥善处理。

  (一)关于维护承包关系稳定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由发包方制定调整方案,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进行承包地调整时应尽可能压缩调整面。

  (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土地,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和“四至”界限不清的,要采取各种办法尽量明确,存在纠纷的,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规模经营、土地整治等原因,导致原有“四至”界限被打乱的,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可采取按原有经营权证记载面积的比例分摊或其他有效办法确权到农户。鼓励村级自发组织成立“议事会”等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三)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发证变更、注销登记制度的问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制度。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更的,经村、乡级审核,由县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三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四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地合并的;五是承包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六是承包农户消亡的;七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八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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