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2〕2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贵阳市创业项目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社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7号)及《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2号)精神,为规范创业项目征集、管理、运用,帮助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实现成功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创业项目征集、评估认定,并将征集评估认定的项目纳入贵阳市创业项目库管理和进行日常维护,链接全国创业项目库,实现资源共享,使我市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快捷查询并与创业项目实现成功对接。
第三条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开发和征集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适应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归国留学人员、复员转业军人等各类群体创业的项目,以帮助其实现成功创业。与此同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向社会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负责项目的初审、展示、推介和对创业的跟踪服务。
征集的创业项目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第四条 参加竞标的社会创业服务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经济实体或社团组织;
(二)具有提供创业服务的场所、设施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完善的创业服务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
(四)具有创业服务成功的案例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