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利益又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手段灵活多样,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推进行政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通过说服教育,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让当事人诚信友爱、公平正义地处理诉争事宜,减少诉累和社会对立面,其意义超出了调解工作本身,是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形式和具体体现。
(二)行政调解是拓宽调解领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在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中不断前进的过程,就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如存在的各种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有效化解,任其积累、扩大和激化,势必会影响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为此,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专业、综合、便捷的功能作用,对于扩大调解工作的覆盖面,使影响和谐的问题及时得到解决,从而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
(三)行政调解是整合调解资源、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
随着本市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变化,在加强社会基层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将行政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益补充,形成整体合力,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及时处理好新时期的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促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情况,针对调解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建立联动配合的行政调解工作新机制、行政调解案件的受理范围及条件、调解程序、所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等进行规范和明确,使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行政调解工作职责,有效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发生,保障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贵阳市行政调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分适时和必要。
二、制定的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相关专业法律、法规。
(二)起草过程
为规范行政调解工作,建立科学的行政调解工作新机制,按照市政府的要求,针对本市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局起草了《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发征求意见函征求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还在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布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征求了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征求意见情况,经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经2012年4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