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厅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4: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核。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列》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