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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本厅负责审核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聘任校长。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聘任校长。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聘任校长的审批。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3: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教师资格认定”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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