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教育厅负责审核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二)设区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三)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民办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其中,中外合作办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厅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厅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2:
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直接下放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将本厅实施审批的“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下放下级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办学校聘任校长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教育厅。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