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控制工业项目的用地规模。用地规模较大的,应当分期供地,工业项目启动区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200亩以内。
(四)遵循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示范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25亿元/平方公里以上,一般园区内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要达到18亿元/平方公里以上,地均产出要达到55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五)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单独申请用地计划。
第六条 工业用地计划分解到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计划的申报。每年年底,由各区工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国土规划部门、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对下一年度拟使用用地计划的工业项目进行摸底调查,经筛选、汇总并报经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向市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市工业主管部门对各区上报的用地需求进行认真研究并平衡后,抄送市国土规划部门。
(二)用地计划的初步分解下达。次年年初,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部门根据各区用地需求情况和全市年度工业用地计划指标,并参考往年已批准用地的使用情况,下达各区工业用地计划。
(三)各区根据下达的工业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和申报新增建设用地,优先保障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工业项目的用地计划。
第七条 积极推进工业用地先行征收和整理。鼓励各区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对近期建设拟使用涉及的集体土地进行先行征收。支持各区根据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和工业用地计划,以批次报地方式对工业用地进行先期储备,超前做好工业用地征收转用、整理储备工作,重点用于重大项目的启动区、中小企业的集聚区、标准厂房用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
第八条 建立工业项目用地决策机制。工业项目在招商引资或者选址阶段,由区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各区国土规划、环保、发展改革、招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布局、产业政策、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能耗控制以及投资计划、建设时序、用地规模等要求,对项目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审查后提出可行性意见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报送的工业项目用地可行性意见进行研究,凡属于同意项目用地的,建立工业项目建设档案,明确项目的总体布局、分期实施计划及相对应的投入、产出规模等内容,并抄送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市、区国土规划部门在核发工业用地规划条件前,应当征求市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