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零售商向供应商收费行为,维护我区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秩发〔2012〕485号)要求,决定成立广西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名单如下:
召集人:熊家军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
成 员:程华兴 自治区物价局副局长
梁宏伟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杨 辉 自治区国税局副局长
赵汉臣 自治区地税局副局长
王其贵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厅际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负责承担日常工作。
附件2:
零售商自查自纠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
自查自纠负责人: 自查自纠时间: 整改完成时间:
| 自查项目 | 自查结果 | 解决方案 | 完成时间 | 备注 |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 | 1.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事先征得了供应商同意。 | | | | |
2.是否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了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 | | | |
3.收费后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是否有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情况。 | | | | |
4.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是否向供应商返还了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 | | | |
5.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是否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了发票,按规定纳税。 | | | | |
二、禁止违规收费 | 1.是否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了费用。 | | | | |
2.对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的,是否还收取了商品供应商店内码费用;是否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了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 | | | | |
3.店铺改造、装修(饰)时,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 | | | | |
二、禁止违规收费 | 4.是否在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的情况下,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了费用。 | | | | |
5.是否要求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是否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但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还须返利。 | | | | |
6.是否向供应商收取了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的费用。 | | | | |
三、落实明码标价 | 1.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是否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了明码标价。 | | | | |
2.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是否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情况。 | | | | |
3.明码标价的形式、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