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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一)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
  (二)发生诈骗、抢劫、盗窃、窃(泄)密以及计算机网络犯罪等事件;
  (三)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的案件;
  (四)发生重大涉诉事件;
  (五)境外母公司(行)出现经营危机;
  (六)发生集体上访、投诉、静坐等可能对正常经营或金融稳定产生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1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一)出现流动性困难;
  (二)发生挤提事件;
  (三)因IT系统故障导致金融业务中断的事件;
  (四)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无法正常经营的事件。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包括但不限于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情况、涉及人数及财产、损失情况(含人员、财产等)、风险蔓延情况、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事件本身性质等。
  第九条 为做好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以下信息资料。
  (一)月度、季度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年度财务报表;
  (二)金融机构金融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三)各类交叉性金融产品与业务创新情况;
  (四)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 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实行问责制。
  (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按季度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进行分类考评;本季度未发生重大事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在下季度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零报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不报、漏报、迟报、瞒报和错报等行为的,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将视情节采取责令改正、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专项档案,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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