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管理服务水平,增强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推动上海市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1]2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经营发展、区域金融稳定或全国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或事件。重要信息是指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的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条 在沪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适用本制度。在沪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制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
第四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专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部门及负责人,并指定联络员(两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的接收和汇总工作。
第五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或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告。
(一)机构名称或地址变更;
(二)重大重组、改制活动;
(三)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四)总股本5%以上(含5%)的股权变更;
(五)总股本5%以上(含5%)的对外投资;
(六)违规经营和投资失误;
(七)受到银行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
(八)新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
(九)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发生下列重大事项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事发3小时内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见附件)的形式报告,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在事件平息或结束后,应及时对事件过程、原因、处置措施以及教训等进行总结,并形成重大突发事件风险处置报告,以正式公文形式上报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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