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上海银发〔2011〕44号)
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在沪持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
为全面掌握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稳健状况,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类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加强金融管理与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稳定,我分行制定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简称《报告制度》,见附件一)。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制定清晰有序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并于3月31日前报我分行。
二、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两人,并实行A、B角),并于3月31日前将《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附件二)报送我分行。联络员负责按照《报告制度》向我分行报送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要一事一报,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并根据事件进展报告后续情况。
三、《报告制度》发布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实行的各项报送制度仍按其规定照常执行。各单位在贯彻执行《报告制度》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分行反映。
四、报送方式:已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进行电子报送(具体报送方法详见附件三、四),尚未接入上海城市金融网的单位,可通过纸质材料报送。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直接送达等方式报送。
联系人:谢斌、王同江;联系电话:021-68478342、68478319;传真:021-68478334、68478346;电子邮件地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信息报送/人民银行/Banks。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8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0120)。
特此通知。
附件:⒈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告制度
⒉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表
⒊上海城市金融网邮件系统使用说明(略)
⒋重大事项及重要信息报送机构用户名一览表(略)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