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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大同市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2〕44号)精神,进一步维护好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预防和控制环境违法事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开展违法排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是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根据全省开展违法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对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查超标排污、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提升全市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各类排污企业。
  对市内各类排污企业逐一排查,现场执法,全面检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竣工验收执行情况、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情况、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通过评审情况、在线污染排放监控系统运行和联网情况,特别要严厉查处企业是否设置废水暗管或通过旁路偷排污染物。排查工作要全面细致,确保不留死角。
  (二)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环境行为,各县(区)及相关部门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予以严厉打击。重点是对以下七类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违法建设或投入运营的,一律停建、停运;
  2、对违法试生产和未按环评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一律责令停产;
  3、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污和超总量排污的,一律实施限期治理、限产限排;
  4、对经限期治理仍无法稳定达标排污的,一律实施关闭;
  5、对应淘汰而未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强制淘汰取缔;
  6、对故意停用污染防治设施或私设暗管和旁路偷排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治理,并处以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同时重新核定补缴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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