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一、二、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四级岗位以下及普通工岗位暂不限制比例。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如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5、特设岗位设置
根据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发展和工作实际急需聘用时,按照严格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由局属事业单位提出聘用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不设特设岗位。
四、岗位任职条件
(一)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包括:
1、遵守
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应该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2、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A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五级A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二年以上;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以上;六至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该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2、任职专业技术二至四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三年以上;任职专业技术五至十二级岗位,须分别在下一级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
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其他任职条件,由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及行业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根据岗位的职责、专业技术水平、任职年限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备案后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