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监管环节界限不清的,按照分段监管原则,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监管,食品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监管。
(二)小摊贩监管
食品小摊贩是指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不定点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1.提供餐饮服务的小摊贩的监管。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小摊贩,由食品药监部门负责。
2.不提供餐饮服务的小摊贩的监管。现场加工并销售食品,但不提供餐桌、餐椅等现场就餐服务设施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
(三)小餐饮监管
在固定场所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提供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小餐饮,由食品药监部门负责。
三、严格准入,规范生产经营
州、县有关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23734-2009》、《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审批许可,严格准入。对达不到准入条件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小食品”,监管职能部门负责督促限期整改,尽快完善设施设备和管理。整改期间,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整改后符合准入条件的,要依法办理审批许可。经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准入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三小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监管要求
(一)落实责任主体。各县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三小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食安办和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按照上述分工,对辖区内的“三小食品”进行逐一清理登记备案,明确监管主体,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堵塞监管漏洞,消除监管盲区,确保监督管理工作全覆盖。对暂时难以界定监管责任主体的,由各县食安办及时组织调查研究,提出监管主体建议,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指定监管责任主体。
(二)加大监管力度。州、县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从生产经营场所、设施、环境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方面,切实加大“三小食品”的监督管理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协作配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恪尽职守,做到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同时,要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实行首问负责制,确保各环节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要细化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6月底前报州食安办(州卫生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