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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食品安全第三方监测工作制度

  三、工作程序

  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由市政府直接领导,依据全年食品安全抽样监测计划,进入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各个环节开展全天候不间断监测。监测以市场流通商品样品采集检验为主,覆盖食品超市、农贸市场、星级酒店、餐饮店、小吃摊、食品作坊、配送中心等。监测范围以主城区为主,兼顾城乡交界处。监测实行日常监测和风险监测相结合。日常监测要针对消费量大、流通广的食品开展大规模监测,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我市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和总体水平。风险监测要针对全国及省内近期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涉及的食品确定监测类别、项目。

  (一)样品采集。样品采集应保证其公正性、代表性,采集的样品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无备样要求时,应满足检验要求数量。所采集的包装样品,应保证包装完好,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包装物应避免二次污染。购买样品时必须有2名以上抽样人员在场,对购买的样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留有影像资料存档。样品记录由抽样人员填写,采用制式表格,每种样品分别登记,载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经销单位、地址等。每批样品采集完毕,填写样品采集汇总表,载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经销单位、地址、总批次数、样品购买费用总计等。

  (二)检验检测。7-10个工作日为一个检验周期。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按照计划监测周期,将抽样监测工作报告按照规定式样和内容编制成册,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每季度定期汇总监测情况,形成季度质量分析报告,年底形成全年食品质量分析报告。监测过程中发现食品污染、安全隐患等问题,应迅速整理、汇总、确认,并在第一时间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

  (三)分析评估。收到市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报送的抽样监测工作报告后,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第三方监测情况专报,呈报市政府领导,同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有关监管部门。对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依据部门监管职责,责成相关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四)调查处置。各监管部门收到第三方监测结果交办通知后,对第三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应及时下架封存,并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确属不合格的,核查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由核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追根溯源,不分域内还是外埠一律一查到底,把最终处置权交给具有处罚权力的监管部门,从源头切断隐患。同时,要举一反三,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执法监管,开展专项整治,迅速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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