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于6月1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和应急预案编制情况等上报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局于6月25日前上报省环境保护厅。
2.加大铅蓄电池企业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严格落实“六个一律”要求,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分别于6月20日、11月20日前更新一次铅蓄电池企业整治信息,并上报市环境保护局。
3.对检查发现的环境污染问题要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取缔关闭到位。正常生产重金属排放企业要限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强化企业自行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率要达到100%。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开展重金属企业监督性检测工作,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情况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性检测,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空气、土壤、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检测工作。
(二) 严格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各县(市、区)要组织全面排查,确实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情况,建立台账;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严肃查处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丢弃、遗撒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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