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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的通知

  第四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www.gxcz.gov.cn)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和了解各定点采购供应商所能够提供的维修服务车型、品牌系列、工时优惠率、零配件加价率和各项具体承诺等信息。如定点采购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依据定点维修采购结果,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

  (二)采购人身份的确认。为了使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更快捷的服务,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采购供应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的,由定点采购供应商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

  (三)采购人可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维修或轮胎购买。
  1.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低于中标优惠幅度的优惠价格等内容。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提供下载)。
  2.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采购供应商提供《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公务车辆送修单》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

  3. 定点采购供应商对车辆维修时必须先开具维修清单,写明故障范围、需更换的配件及价格、工时费等内容。车辆单位领导核实同意后方可修理。
  (四) 维修、验收与结算。

  定点采购供应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用非现金方式自行与定点采购供应商结算。
  (五)统计报表的报送及合同备案。
  各定点采购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车辆维修统计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同时抄送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四、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及轮胎定点采购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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