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14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制定、填报和公布工作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用地应保尽保”的要求,主动与规划、建设、住房保障等部门沟通协商,依据自治区分解下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和合理住房需求,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落实到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经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2年3月25日前,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我厅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并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计划指标。
各地根据当地土地市场形势变化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实施情况情况调整,确需调整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须于6月底前,在线报部并报我厅备案,同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报批和土地供应工作
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单列,应保尽保。对列入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各地要提前介入,抓紧落实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对列入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单独组件报批。各市、县应以单独一个报件申请报批,区厅实施审批“快速通道”,随到随审批。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必须于2012年3月25日前向区厅申报用地计划指标,然后申请用地报批,凡2012年3月25日前未完成申请报批的市、县,区厅暂停受理该市、县其他建设用地报批申请。
各地要积极盘活存量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对列入计划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各市、县要尽快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或土地完善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依法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