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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桂国土资办〔2012〕89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部长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创建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机制,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资金得到了基本保障。但是到目前为止,田东、上思、灌阳等县尚未实施保证金制度,而且还有较多的企业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受到影响。为了加强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强化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职责,使矿山地质灾害得到有效防治,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管理,明确分管领导亲自抓,安排专人负责,未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和保证金缴纳工作的县要尽快启动,认真做好治理方案编制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算、返还等管理工作,并按《关于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182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的、应收未收的,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地要以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简称矿山年检)、延续登记发证、新立发证为抓手,严格执行《办法》规定,未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能通过年检,不能延续登记发证或新立发证。已领取采矿许可证、未按期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的,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缴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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