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冻结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审批的补充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2〕10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冻结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审批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1〕112号,以下简称《冻结审批通知》)下发以后,各地暂停办理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为了进一步严格规范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管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自治区有关单位在办、在建项目的用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冻结审批期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指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和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
(一)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的;
(二)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桂政发〔2009〕16号)规定办理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的;
(三)属房改房、市场化运作房需要办理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的;
(四)在《冻结审批通知》下发之日前取得发改部门立项批复并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重大建设项目的;
(五)依法按规定申请调整土地规划条件的;
(六)因城市规划调整占用建设用地需要调整土地的;
(七)原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不涉及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的;
(八)人民法院依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的。
二、属上述规定情形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各市、县可直接受理用地审批材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三、自治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申请新征收使用集体土地开展各类项目建设,不纳入冻结审批范围。
四、上述情形以外的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特别是涉及转让的,应严格执行《冻结审批通知》的有关规定,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和审批。在冻结期间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各市国土资源局统一收集汇总后上报我厅研究。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