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执行《医院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社[2012]40号)
各区县财政局、卫生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医院:
为了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以下简称《医院财务制度》),加强本市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要求,结合本市医院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坏账准备计提的方法
医院应当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累计按照年末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的3%计提。
对账龄超过三年,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可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坏账损失经过清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批后,在坏账准备中冲销,收回已经核销的坏账,增加坏账准备。
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方法
医院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医院财务制度》执行,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三、关于大型修缮确认的标准
医院发生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确认为大型修缮,记入固定资产及其他相关资产。
四、关于医疗风险基金计提的方法
医院医疗风险基金累计按照当年医疗收入的1.5‰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医院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
五、关于业务收支结余分配的方法
业务收支结余应于年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照年末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提取10%转入职工福利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支出,并严禁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各种形式的奖金、补贴以及个人劳务性支出;其余90%转入事业基金,用于事业发展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