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安徽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修改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或代扣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实其应扣应缴金额后,限期补缴。”
五、《
安徽省航道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相当于清除费用2倍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的罚款。”
六、《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
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四条。
八、《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服务价格登记证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免费发放。
“经营者应当将服务价格登记证在经营场所或者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九、《
安徽省查处非法生产卷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