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4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
《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安徽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执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财政、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在
《车船税法》、
《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相应调整本省车辆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车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