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的通知
(渝交委法〔201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市运管局、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
《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实施近三年,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起到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持续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市近年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践,我委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进行部分调整,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2〕16号)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重庆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 旧标准
| 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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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转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
| 20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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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 5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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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经乘客同意,另载他人的
| 5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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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租车拒载、中途甩客和倒客的
| 5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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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按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的线路行驶的
| 3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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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设有出租汽车发车点的客流集散地,未依次排队候客的
| 3分
| 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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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租车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座套的
| 3分
| 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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