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4.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⑴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⑵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⑶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⑷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⑸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⑹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⑺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告知内容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5分。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扣5分。
20.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21.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20分。
22.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3-8分。
24、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15分。
25.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6.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有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7.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
28.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有误的,扣5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分。
30.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⑴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⑵未记载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证据及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的,缺一项扣5分。
⑶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⑷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⑸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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