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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2年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评分标准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二、实施行政许可程序的合法性

     

(四)听证阶段: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应制作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被告知人的名称、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事项、提出听证申请的法定期限等。告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通知书,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有关内容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通知书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等,通知书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3、听证公告内容规范。听证公告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的事项名称、听证的依据、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听证的时间,公告应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及注明日期;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听证笔录应包含的内容有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内容、听证主持人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应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

情况简介、主持人意见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2、依法应举行听证但未举行,或虽举行过听证,但未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视为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错误,扣除案卷的全部分值,即100分。

(五)决定阶段: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并制作有延长期限及其理由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2、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内容规范,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包含的内容有: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许可的种类及受理时间、审查情况及许可决定适用的法律依据、承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3、行政许可决定书要件齐备:(1)有申请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2)有行政许可的种类和依据;(3)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4)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5)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4、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1)有不予许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有告知当事人如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10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2分,总扣分不超过20分。

2、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扣10分。

(六)送达阶段:

1、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2、送达文书或许可证照手续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方式送达的,应符合法定程序;

3、法定收费的有合法票据;

4、证照类许可应有证照内容摘要或备份。

1、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证照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扣10分。

2、未依法书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发现1件扣5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5分。

3、未依法收费或收费未上缴国库的,发现1件,扣5分。

(七)结案阶段:

结案许可文书内容规范,应包括:申请人情况、申请许可的事项名称、申请时间、受理时间、许可决定形式、结案时间、承办人意见、审核意见、审批意见等。

未依法书面出具结案许可文书的,扣3分,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但文书内容不完整或有瑕疵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3分。

(八)事后监管:

应当履行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予以纠正,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方面的记录。

1、未提供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记录等工作台帐的,扣20分。

2、没有证据证明对发现的违反行政许可行为予以纠正的,发现1件扣10分。

3、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不完整,如缺少被检查对象、时间、地点、过程、处理结果等许可事项相关内容的,发现1件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三、行政许可案卷档案制作规范

1、一案一卷,封面填写规范;

2、使用合乎规范的卷皮;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按办案过程顺序排列,或将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和结案审批文书放在卷首,重复材料一般应剔除;

5、卷内材料逐页编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号;

6、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一般用A4纸);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圆珠笔或传真件的,入卷前应予复印。

未做到制作规范的,发现1处扣1分,总扣分不超过10分。


  注:所有被检查的内容全部符合检查要求,没有扣分情况的,得100分。

  附件3(2):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一般程序)

序号

评查

类别

评查

项目

评查内容和要求

评分细则

备注

主体

部分

10

1.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5.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1.不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与其职权不符的对外执法文书的,扣100分。

2.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扣100分。

3.未经依法委托的组织(行政机关直属的执法队伍除外)或虽经依法委托但超越了委托的范围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的,扣100分。

4.指派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扣100分。

5.被处罚对象认定错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被处罚对象认定不当但未影响处理结果的扣5分,对处理结果有影响的扣10分。

 

事实部分

10

1.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对违法行为的定性正确。

3.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

4.执法文书应当准确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律事件或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内容。

1.对违法行为的事实认定错误或者主要事实不清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2.对当事人的行为或法律事件定性错误给予处罚的,扣100分。

3.基本事实清楚但执法文书对违法事实的描述不够清楚,尚未影响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的扣5分;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扣10分。

4.执法文书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认定错误或者前后不一致的,扣10分;认定内容不全的,每缺一项,扣3分。

5.认定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危害后果等,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的,缺一项扣5分。

6.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从轻、减轻情节,在量罚时未作反映的,扣5分。

7.主要违法事实清楚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但违法数量、金额或非法所得等计算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续)

(续)

证据与论证部分

10

1.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法律事件或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后果。

2.证据应当充分,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提取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3.案卷中应附有有关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1.主要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当事人有违法事实作出处罚的,扣100分。

2.主要证据错误,导致当事人身份或者事实认定错误的,扣100分。

3.不按法定程序搜集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的,扣100分;证据搜集不充分或者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形不成证据链的,发现一处扣5分。

4.未提取有关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据材料的,缺一项扣3分。

 

10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有说理性内容,说明事理、情理和法理。主要包括:

⑴对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和违法事实的认定过程等应当陈述清楚。

⑵阐述证据形式和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⑶适用法律依据时应当完整地引用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

⑷对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证据或听证的过程、结论和行政处罚机关是否采纳意见的理由、依据,应当详细阐述,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应予以说明。

⑸作出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2.说理应简洁明了、用词准确,逻辑性强。

1.行政处罚文书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法律规范的适用、证据采信以及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之间的逻辑关系等未作阐述的,扣6分;虽作阐述但阐述事项逻辑关系颠倒或阐述不清的,扣3分。

2.认定事实时未对证据形式和所要证明的内容进行阐述的,扣3分。

3.对违法行为定性和量罚时,未对适用的法律依据(定性依据和处罚依据)进行阐述的,扣10分;阐述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主张情况未作阐述的,扣3分;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未阐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的,扣5分;阐述不充分的,扣2分。

5.在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其他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时,未对从轻、减轻或者裁量处罚说明理由和依据的,扣3分。

6.说理性内容文字、数字、文义、语法、逻辑等存在明显错误的,发现一处扣2分。

 

适用法律依据部分

10

1.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2.适用的法律依据应当正确、现行有效,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3.执法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引用依据条、款、项内容准确、完整。

1.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错误或无法律依据的,扣100分。

2.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

3.引用法律依据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的扣5分;条、款、项指称错误的扣2分;引用依据内容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扣5分。

4.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依据有抵触时,上位法有规定不适用上位法、特别法有规定不适用特别法、新法有规定不适用新法的,发现一处扣5分。

 

(续)

(续)

行政执法程序

部分

30

1.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执法程序规范。

2.反映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有相应的文书记载。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填写相应的案件审批表,办理审批手续,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

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5.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在执法文书上有记载和确认。

6.所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有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说明拒签的理由,有见证人的应由见证人签字。

7.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返还物品。

8.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案件的基本事实、违法情形、证据材料、适用依据、处理意见等,送交有关负责人逐级审查、签署意见。

1.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不按照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违反法定程序、顺序颠倒的,扣100分。

2.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超过7日立案的,扣5分。

3.作出或者解除(撤销)立案、抽样取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决定,应当办理内部审批手续未办理的,发现一项扣5分;审批文书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签字的,发现一处扣3分。

4.抽样取证未出具抽样取证通知书和抽样物品清单的,扣5分。

5.抽样检查未告知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的,扣5分。

6.证据保全未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物品清单的,扣5分。

7.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的,扣5分。

8.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和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的,扣5分。

9.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未出具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和返还物品清单的,扣5分。

10.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未出具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的,扣3-8分。

11.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扣3分。

12.未经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0分。

13.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过程中,持合法有效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扣10分。

14.现场检查(勘验)、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扣10分。

15.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涉案物品清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未经相关当事人或者现场负责人、代收人签字确认的,发现一处扣5分。

16.应当由相关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拒绝签字,行政执法人员未注明情况或未由现场的其他人签名见证的,扣5分。

 

(续)

(续)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续)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并有移送记录。

1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1.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依法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1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1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讨论记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记录人和讨论内容、讨论意见、最终结论,并有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14.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做到:

⑴形式上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制作要求;

⑵完整记载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⑶陈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透彻;

⑷适用法律依据正确,处罚适当、明确;

⑸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⑹正确告知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⑺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署名、印章和作出日期。

17.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扣100分。

1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有告知内容错误或者告知权利、期限不明确的,发现一处扣5分。

1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处罚种类、罚款数额不明确的,扣5分。

20.对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未制作笔录的,扣5分;对陈述申辩意见未进行复核或者复核后未制作复核意见书的,扣5分。

21.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未在举行听证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不依法组织听证的,扣20分。

22.虽举行听证,未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或听证报告的,扣10分。

23.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内容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扣3-8分。

24、重大、复杂案件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或者未提交本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扣15分。

25.虽经集体讨论,但没有讨论记录的,扣10分。

26.集体讨论记录不完整的或者有参与讨论的人员未签名的,扣5分。

27.依法应当报请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批准的行政处罚案件,没有上报或未经批准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扣10分。

28.依法应当移送的案件未移送的,扣10分;移送有误的,扣5分。

29.行政处罚决定书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文书制作要求的,扣5分。

30.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上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

⑴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不完整或填写有错误的,发现一处扣3分。

⑵未记载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证据及违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的,缺一项扣5分。

⑶不告知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明确的扣5分。

⑷不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扣10分,告知不正确的扣5分。

⑸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实施机关署名、印章或作出日期的,扣20分。

31.行政处罚决定书能直接送达未在7日内送达的,扣5分。

 

(续)

(续)

行政

执法

程序

部分

(续)

 

1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执法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方式、时限,应当有相应的送达回证(公告送达的应有公告副本和影印件),符合法定程序。

16.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以后,应督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7.应有的执行文书齐全。

⑴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有相应法定票据;

⑵没收非法财物的有相应的票据和清单;

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有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文书,加处罚款应有相应的执法文书和法定票据;

⑷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的,应有相应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笔录;

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有相关文书及记载。

18.实行罚缴分离。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19.没收财物应当依法处置,有相应的处置凭证或销毁凭证和监销记录。

20.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处罚决定履行完毕,有规范的结案报告,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21.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

32.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制作送达回证的,扣10分。

33.处罚决定书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未提取有效送达凭证的,扣8分。

34.其他执法文书未按规定送达或未取得当事人签收凭证的,扣5分。

35.除法定情形外,对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执行罚缴分离的,扣10分。

36.收取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不出具法定罚没款票据的,扣15分。

37.对没收物品的处置在案卷中没有处理凭证或记录的,扣10分。

38.未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决定的扣5分;无法定理由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扣10分。

39.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前,未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强制执行的内容、依据和期限的,扣20分。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扣100分。

40.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机关未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扣10分。

41.强制执行申请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3分。

42.行政处罚决定未执行完毕又未启动新的程序草率结案的扣10分。

43.无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的,扣5分;有结案报告但不规范或者内容填写不完整、无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情形之一的,扣3分。

44.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措施的扣10分;除当场改正的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无相应执法文书的扣5分;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未进行复查和记载的扣3分。

45.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内容不完整或填写错误的,每发现一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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